|
奎屯市卫生局机构职能
(一)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奎屯市卫生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研究提出奎屯市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统筹规划全市卫生资源配置,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指导卫生规划的实施,对卫生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
(三) 贯彻执行有关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办法等,依法监督管理卫生工作,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四) 制定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慢性病和其他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疾病的防治规划及防治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 研究制定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措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工作。
(六) 依法监督管理辖区内采供血机构,保证临床用血质量。积极开展无偿献血工作。
(七) 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根据国家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负责医务人员执业注册及医疗服务质量的监督,组织实施卫生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负责全市卫生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初审工作。
(八) 制定和管理医学教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重大医学卫生科研的攻关、新技术开发推广,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及应用工作。
(九) 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发展全市的现代医学和传统医学(中医和民族医)事业。
(十) 促进发展政府和民间卫生技术交流、合作及对外交流活动。
(十一) 在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调度全市卫生技术力量,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事件、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治疗和控制疾病的发生、蔓延。
(十二) 指导市卫生局下属事业单位的各项工作。
(十三) 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